XXXX。被答辩人:李痣鹏,男,汉族,1964年5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5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510102。被答辩人:王贵瘿,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2号2栋1单元4楼4号。身份证号码:320405;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供审判庭参考及备案:
一、对事实与理由的答辩(一)本案《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第一段自“XX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证金元。保证金在合同正常解除后右原告退还给被
f告。”这一段的描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既成事实,答辩人无异议。
(二)本案《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第二段“按照约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到最后第五段“被告对于原告的合法请求一直置若罔闻……共计元”,完全抹杀并掩盖事实真相,其真实意图是:在房租租赁合同期内,被答辩人单方面违背市场价格哄抬房屋租金以逼迫答辩人无法承受并将答辩人驱逐商铺,最终被答辩人自行对外转让取得转让费以获取不当得利或将答辩人应得转让费分摊到房租的方式对外出租,直接剥夺他人应得转让费这一高额资产。
1、XX年12月18日,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合同编号
为000007X的房租租赁合同中,以及与被答辩人的《民事起诉状》中
第一段和第二段都明确写道“房租租金按半年支付”,那么首期房屋租金应该是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6月31日【详见证据1-甲方租金收据和押金收据】,且下半年房屋租金则是从XX年7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房屋租金按半年支付,支付时间为到期对应日前20天下半年房租交纳日为XX年6月12日,而不是被答辩人所说的XX年5月12日。
f当时由于答辩人手中持有的租赁合同被水渍污染导致给被答辩人
转款的账号不清晰,为防止打错账号造成资金流失,答辩人曾主动电话给被答辩人核对银行账号,由于当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双方口头承诺约定只要在7月1日之前付款即可,不会索要滞纳金。答辩人在XX年6月19日将下半年租金分2次共103,090元付给被答辩人。
【详见证据2-中国光大银行银转账凭证,证据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汇款凭证】
由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涉及到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诉讼请求的第3条“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即XX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房屋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