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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及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0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该通知一出,各大新闻媒体争相报道,业界一片叫好。本文将就该《通知》中所提到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拆迁中应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介绍。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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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二、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被拆迁的主体有两种情况。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订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已经裁决。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且已经过调解,仍拒不搬迁的。2、补偿安置已经实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3、已经组织了听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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