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采购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制度,规范和简化招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我部对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22号)同时废止。请地方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二○○五年十一月一日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公司招标程序,增强招标工作透明度,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确保招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地进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含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和经国务院批准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优惠贷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公司”是指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资格甲级证书》的公司(贷款国另有要求的除外)。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与转贷银行签署转贷协议,承担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款义务的机构或法人实体。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财政部定期就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财政部门)进行选定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第六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通知后,应组织或指导、监督借款人进行采购公司招标工作。所有贷款项目的采购公司招标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发出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七条借款人应向3家以上(含3家)采购公司同时发出投标邀请书(格式见附1)。涉及2个以上子项目的打捆项目应作为一个项目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采购公司提交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附2)的截止时间,自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送达借款人之日(以邮戳或借款人单位签收为准)止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八条收到投标邀请书的采购公司应按要求填写代理申请书。代理申请书须由采购公司总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