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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间接故意(明知放任)。是否发生
威胁法益)三个特征
6、不作为犯:1)有义务、有能力、有因果关系(结果和作为有关系)的人而不作为则构成。2)义务来源:a法律(排除宪法)明文规定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将弃婴领回家的行为d先行行为(包含紧急避险但不包括正当防卫)引起的义务3)构成犯罪构成7、结果加重犯的特征: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加重结果。2)基本的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即结果加重犯是一种立法现象。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况。
f法定结果,对于直接故意是是否成立既遂的标志,对于间接故意则是是否成立犯罪或
自动性。
成立何种犯罪的标志。过失犯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预见轻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e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对于过失犯罪,1)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必须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19、犯意改变:1)犯意转化:a行为人已实施A罪的犯意实施预备行为,却以B罪的犯意实施实行行一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f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
为。此时按照吸收犯从一重处理b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是“熟人”而停止的,可只有一个行为,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即从一重)。以成立中止。
2)另起犯意: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2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此时应定并罚。两个犯意两个行为3)行为对象转换: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2)主观条件:有共同故意并且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彼此之间有支持)。不成立“共同故意”的情形:a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移到另一行为对象上。A对象转换依然处于同一犯罪构成内,而且法益主体没有变更,b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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