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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砖瓦用粘土企业)、露天采石场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应急预案,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中央驻粤、省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总部)的应急预案,还应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报企业所在地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以外应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应急预案到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没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企业,其应急预案的备案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三)《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表》;(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五)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报备的,还应出具复审证明。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主要包括以下3个程序:
(一)企业将备案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要求的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需由企业所在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上出具初步意见。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形式审查及备案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能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应提交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急预案。
f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对审查通过后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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