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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银点备用金应于每天营业结束后装袋封口放备用金保险柜内保管,各收银员不可自作主张、私自保管。第四十五条:各收银员和采购人员不可私自挪用备用金,不可将备用金借他人使用,不可用备用金抵补短款。酒店临时急用向收银点借款的,应请示财务经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第四十六条:前台收银点因退款较多,备用金不足时应于次日出纳上班后凭退款证明单至财务部办理补充手续,补足备用金金额。收银员不得直接从营业款中补充。
第七章:收入现金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酒店营业收入现金应及时入帐,及时上缴,各部门不可保留帐外现金,不可挪用营业收入现金。第四十八条:营业收入现金按收银操作程序入帐、上缴,各买单人员应及时将收入现金缴交至收银处,并在宾客消费帐单上签收。收银员应及时在收费帐单上加盖“现金收讫”印章并在收银操作系统内结计买单方式,办理入帐手续。第四十九条:各项预收款和暂收款,应及时开收款收据入帐,所收现金应与营业收入现金一起投款上缴至财务部。办理退款时,应收回酒店开给客人的收款收据,并按程序办理退款手续,将相关单据一起上交财务部审核。第五十条:各收银点营业收入现金达1万元时,应及时通知收银领班或收银主管办理预投款作业。每天营业结束后应按管理要求和投款作业程序投款。不可将现金留收银台过夜,不可私自挪用现金,发生现金长短款的应长缴短补。不可将长款放备用金一起和用备用金抵补短款。第五十一条:营业收入现金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赔偿。收入现金时应经过验钞机检验,防止收到假钞。第五十二条:酒店其他各项现金收入,各部门必须按程序开通知单由交款人至财务部交款,各部门不可私自收款,不可设置小金库。
第八章:借款管理
第五十三条:酒店各项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审批后至出纳处借款,否则不得借款。第五十四条:各项费用借款应先填写费用申请单,写清楚费用事由、预算费用项目及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批、财务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填写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第五十五条:员工因工借款,由部门负责人核实,报各权责人员批准后借款。领取借款由部门负责人办理,并由部门负责人跟进还款。第五十六条:员工伤病借款,统一由人事部管理,由人事部办理借款和还款手续。第五十七条:其他借款,由使用部门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办理。采购借款由采购经理办理。第五十八条:借款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管理原则,各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帐手续、不得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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