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实际享有的利益,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才能创设获取的。(2)民事权利能力是享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的统一。民事权利并不必然包含民事义务在内,两者在具体的民事法律中是互相对应、各自对立的两个不同概念。(3)民事权利能力与个人意志无关,不能由其自由转让、放弃。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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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可以依法转让和放弃。作业2
课堂讨论题:胎儿是否是民事主体为什么要为胎儿保留眼馋份额请结合社会实践谈谈你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现实意义并写出你和同学的各自观点
胎儿是尚未出生的生命体,故依民法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基于人类延续和发展的需要,现代文明社会的各国法律对胎儿都给予了严格的人道主义的保护。
在刑法制度上,如我国刑法就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国家还通过劳动制度、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保护孕妇的利益,如休假、医疗保健制度等;
在民法上,对于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在分配遗产时,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为其保留应继份额。
作业3案例分析2006年10月8日,原告江州市画店请松石为其作画。当时双方商定被告松石在年内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六福国画二幅仕女、二幅山水、二幅花鸟,纸张、笔墨等由原告江州市画店提供。被告松石所作国画规格以原告提供的七尺宣纸为准。每幅国画,原告江州市画店先行给付被告人民币5000元。第二天,原告江州市画店将预付30000元及纸张笔墨等送交松石处。但由于松石正处于超长山水画卷的创作,一直无暇为原告江州市画店作画。2006年12月4日,被告松石应某国之邀出访。临行,将印章。纸墨等留给学生谷某,要其代为作画六福,于年内送到原告江州市画店。谷某按松石的吩咐赶作国画六福,于12月28日将画送到江州市画店。但经该画店鉴定,发现这六福国画无论从哪一方面,都与松石的作品有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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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差距,肯定不是松石所作。该画店经理李某先后两次去松石处,但均未见到松石此刻松石出访未归。1月4日,松石从国外归来后,李某又来到松石处,与松石商量,要求重做,松石执意不肯。于是,江州市画店诉至江州市人民法院。问请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应如何处理答:该案例属于委托合同。原告委托被告作画,被告擅自转委托,让学生谷某代替,作品与差距很大。委托合同擅自转委托的,那么被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