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劳动合同法》
2007年11月8日作者:梁硕南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
elso
出处:本文已被浏览次
国人关注,世人瞩目,几经修改,几经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于于2007年6月29日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日第六十五号主席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继1994年《劳动法》之后又一个闪闪发光的里程碑。《劳动合历经一审、二审、三审、四审的不断修正完善,现在正式公布的《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相经是一部相对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实用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良法了。尽管《劳动合同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但仍瑕不掩瑜,光芒四射。我们相信《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虽然《劳动合同法》的亮点是主要的,但缺憾也不容忽视。笔者曾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一、二、三稿的多个条款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笔者提出过质疑和修改意见的地方百分之九十都得到了修正。本文在点评《劳动合同法》亮点的同时,再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缺憾提出质疑和修改意见但愿今后解释、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和完善。本文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亮点进行评析,下一篇对《劳动合同法》的十大缺憾进行评析。在此笔者特别申明引用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点评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违者必究
亮点一:适用范围扩大,亮点一:适用范围扩大,使更多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有了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劳动法》第二条: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