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
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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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
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
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
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
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
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
表大会制度相同。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
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