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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方面来分析,由于我们不是专门学习法律,所以没有必要研究那么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我就不说了,我只给大家着重介绍一下,这几种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和检察机关立案的标准。
滥用职权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比如说,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的职能,那么根据行业的规定,只有煤矿或相关人员具备了一定条件和一定的资格,才能给他们发放许可证明或资格证。如果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或上级领导,在明知对方不具备发放许可证和资格证的条件,不应该发放却擅自发放或强制发放。那就是不正确行使职权,如果因此而发生矿难事故。那么谁决定发放的,谁就得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原江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冯某与原白山市煤炭工业局生产科科长许某,在2000年1月分别受朋友亲属所托,在江源县松树镇红利二井主副井没有通贯、通风系统没有形成、没上主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经过该局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审查的情况下,在该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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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书审查意见栏加盖江源县工业局的公章。许某还通过个人关系为该矿办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并违反规程未将煤炭生产许可证副本下发到江源煤炭工业局,而是直接通过其亲属将许可证副本交到松树镇红利二井矿主手中,以致该矿在非法经营中转变为合法化,使该矿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冒险生产,导致2000年3月4日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这就是不正确履行职责。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说行为人手中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了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讲一个林业方面的案例,抚松县兴隆乡林业工作站站长王毅在担任站长期间,东岗村有个村民在自己承包的林地内,按照正常的林业规划设计采伐林木后,觉得不够,找到了王毅,想多采伐一些,林木采伐应由县林业局批准并下发采伐许可证,林业工作站没有权力批准。王毅为徇私情,以交罚款代替批采伐指标的手段,同意那个村民继续采伐,致使该村民在原设计采伐量的基础上滥伐林木蓄积200立方米,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毅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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