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讲课稿
一、为什么要讲这一课
首先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需要
各个司法机关、各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职权,如法院行使审判权、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煤炭安全监察机关行使煤炭安全监察职权。这些权力都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或行政法规赋予的,法律在给予权力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就是要正确行使权利,权利不能不用,也不能滥用。滥用权力、不用权力造成后果的,不是违法就是犯罪,不承担行政责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我这里所说的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是应负刑事责任的那种违法行为,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但犯罪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法律理论的问题,不多说。既然滥用权力、不使用权力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负责任,那么作为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就得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也就是说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与履行职务行为有关的犯罪就两种,一种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种渎职侵权犯罪。我们今天主要是研究渎职犯罪,弄清楚渎职犯罪与履行职责的关系,就能促使我们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预防渎职犯罪。所以我们学习是为了履行职责的需要。
其次是检察机关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侵权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这两种犯罪统称为职务犯罪。从现阶段来看,这两种犯罪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贪污贿赂犯罪由于检察机关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和打击,可以说已经深入人心。一般人都知道将公家的钱揣自己兜里,给别人办事收取好处费是犯罪。但对什么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是十分了解。就连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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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很清楚。有的人认为,我们不贪不占,都是为了工作,就是没干明白,出了点差错,也不是故意的,怎么会是犯罪,所以当被查处时,觉得怨屈。我们在办案中经常会遇见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不理解,说情者也不以为然,认为我们小题大做。其实,不贪不占就不是犯罪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渎职犯罪不需要具有贪和占的情节,它需要看的是你是否正确履行职责,是否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经济损失。从危害的后果来看,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渎职行为引起的矿难事故,既有人员伤亡,又有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这种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造成的那种财产的单一损失。之所以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一直没有引起社会的关注,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