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价值追求。
“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宪法与行政法在法律精神上共奉“法律面前权利与权力平等”的法治理念。宪政阶段的平等不仅是公民权利间的平等和行政权力对待公民权利上的平等而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普通法系之所以不对普通法进行公法和私法严格区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就是为了强调公民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要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辖只有这样才以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宪法的平等理念已被广泛接受但传统对行政法的误解行政法是一种不平等的法还在延续。实际上“无论是个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约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权”。行政法本来就是平等的法它是通过法律机制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救济法的设计来达到政府和公民间的平等。
以“控权”为导向的制度规范。宪法与行政法的共同任务就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对社会控制的需要是政府产生的内在动力而行政权力总有不断突破权力行使界限的冲动。对于行政权力危险性的深刻认识是宪法与行政法产生的直接因素宪法在价值层面上断然否定了权力的绝
f对性与无限制性“行政法是法律管束行政机构和行政官员的学问”。行政法继续奉行宪法的控权理念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各项权能间的相互分立、制衡和内耗弱化其对权利的侵害能力。控制行政权力不仅是宪法制度设计的当然内容也是行政法制度的核心部分。
实现公民权利普遍救济的法律实践。相对于强大的行政权力公民的权利总是弱小的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在宪政阶段宪法和行政法核心的价值在于其保障公民权利。权利的保障应当体现为一系列具体制度的设计和构建尤其是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行政诉讼制度和宪法诉讼制度就是权利有效救济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是权利的广泛性、基础性救济宪法诉讼是权利的最后的、最高的救济。行政诉讼使公民对已经被具体化的宪法权利的侵犯可以直接寻求救济宪法诉讼使得公民的“虚置”的宪法权利甚至是被立法所侵害的权利也可以寻求救济。
二、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再认识
一对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带有鲜明的法律传统背景
英美法系英国行政法的开山始祖威廉韦德指出“实际上整个行政法学可以视为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因为它直接来源于法治下的宪法原理、议会主权和司法独立。”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