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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账户管理预算管理【发文字号】财库200696号【发布部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61115【实施日期】2006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银行账户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经商监察部、审计署同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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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开户银行的选择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国有银行、国有控股银行开立银行账户,确需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的基层预算单位,应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银行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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