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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其他应由股东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五章执行董事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
东委派,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连续委派可
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董事
长或经理可以担任)
f第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向股东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的决议;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其他应由执行董事决定的重要事宜。
第六章监事
第十九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注:一至两名),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方连续委派可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其他应由监事决定的重要事宜。
f第二十一条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名。由执行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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