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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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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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经营者、使用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
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资产评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是情形之
f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第六条和其他资产。第七条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管理行政主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
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第九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
f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前款所列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第十一条收费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占有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如实提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2资产清查;3评定估算;4验证确认。第十三条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