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
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
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
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
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
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
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
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
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
每天为1000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
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000元,结算处理费
每件为40000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
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
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
比率
2000元以下部分交
1.50;
2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元以上部分交
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
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f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