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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
二一五年十二月
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2012年12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2012年12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2016年版《强制性条文》是以2010年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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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条文》篇章框架为基础,其章节内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排序,同级标准按照标准顺序号排序。2016版《强制性条文》,共涉及98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共有614条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的编制中,得到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等部门的指导,以及有关专家的支持,在此谨表示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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