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阻碍。(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1、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的不动产婚后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实践中,对按揭的房屋如何进行分割也是长期以来一直争议的焦点。《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项规定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在一定程度上,上述款项的规定减少了离婚时夫妻财产分配争议,明确的界定了哪些是夫妻共同所有,而哪些又应当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一方在婚前以贷款的方式支付了全额的购房款,并在相关部门做了产权登记,则该房产也视为个人财产所有。可是将二者结合起来,似乎又引发了新的争议。2、父母作为实际出资人购买的不动产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婚姻观关系中如果是父母作为实际出资人的不动产的归属,深得民心。在《婚姻法》第18条第1款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原《婚姻法》中父母婚前对子女赠与的房产却一直被视为共同财产,这是对《婚姻法》一些模棱两可的规定
f的曲解。这对项规定的明确不仅使父母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也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以及为实践判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二、我国现行法在界定夫妻财产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试图在夫妻财产界定问题上作出更多的努力,以便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问题,以及可以更好的解决处理关于夫妻财产的争议,为其提供有效可行的法律依据。(一)对处于弱势一方保护不足会使其陷入生活困难的境地在财产方面,新的婚姻法解释中明确的规定了共同财产的范畴,但同时也因此带来了问题。1、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