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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县塔子城镇中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黑财行资200913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使用权转移、注销等变更行为。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变更的资产。(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
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五条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f第六条省财政厅或教育厅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批复文件是单位各部门间资产调配的依据,也是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的原始凭证。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七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权限进行审批。(一)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处置及资产的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特别重大资产处置应提交单位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二)报废、报损设备等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的,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台(件)原始价值(或批量原始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三)单位处置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负责人审批或负责人办公会研究确定。(四)以上资产达到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监管要求的其处置最终审批权在省财政厅或教育厅,经财政厅或教育厅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五)校内单位间资产调拨划转,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价值较大或较为重要的资产调拨划转,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第八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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