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
f何损失和费用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污染引起的损失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四、赔偿处理一如果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至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二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
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
f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五、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一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四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