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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作者:王攀锋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
【摘要】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民事诉讼有效进行的前提和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针对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的现状,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更多学习和研究对促进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和发展无疑有重要意义【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现状;完善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取得了重大发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逐渐在各相关法律中得到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日益受到重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和实现立法目的,越来越多的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内容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中,缺少一部完整的证据法。但随着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我国也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健全方面取得了成就。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首次展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首次得到体现是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该《批复》中明确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适用”。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判断标准。较之前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状态这是极大的进步,是对证据合法属性的充分肯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一)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进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领域法律规定的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也取得了更显著的进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一规定在弥补《民事诉讼法》缺陷的同时为我国诉讼证据运用和排除提供了指导。虽然我国仍未建立起完整的证据体系制度,但在《证据规定》中体现了相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对民事诉讼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大指导作用。《证据规定》第68条明确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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