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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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待岗生活费。
(四)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约定。
五、社会保险(一)甲、乙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三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提供可能的帮助,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二)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三)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该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病检查。(四)乙方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五)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七、双方特别约定条款(一)调整工作岗位按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六章第三款“工作纪律”第10条之规定执行。(二)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双方约定由甲方所在地宝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执行。(三)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四)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乙方履行工作交接、公物移交、结清个人欠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工作交接、公物移交、结清个人欠款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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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九、违约责任(一)双方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