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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f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
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
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
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
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
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
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
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
请补发。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
f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
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
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
分值。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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