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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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月版)(2011年10月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北京市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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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稳步推进北京市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制订本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施工总包、监理、专业承包、
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化招标投标是指招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的全程电子化,包括招投标活动涉及的各类文件电子化、文件流转网络化、计算机辅助评标、在线备案审批、远程电子监察等。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现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与监管平台(以下称为“电子化平台”)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活动的唯一支撑平台。第四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依法对
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对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服务。
第二章
第五条
项目登记、投标报名
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身份认证锁登录电
子化平台,进行信息的填报、上传、发布、下载、查询等操作。第六条招标人通过网络将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入场登记信息及
相关附件上传至电子化平台,并携带有关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电子化平台通知招标人办理结果。公开招标的项目,由电子化平台自动发布招标公告。第七条投标人可以远程或者到有形建筑市场自助服务区登录电子化平台
完成投标报名,并保存报名回执。
第三章
第八条
电子标书制作
本细则所称电子标书是指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使用市交易中心
提供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GEF格式电子文件,包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文件、投标文件(含澄清、说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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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制作单位提交电子标书之后,不再提交纸质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供必要的纸质投标文件。第九条“电子标书生成器”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仅限在该使用单位招标
投标活动中使用不应相互转让和借用。第十条电子标书的文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