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1、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垂直度和全高进行实测。2、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和结构安全的关键要素,应在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3、垂直度观测要求主体结构完成后测一次,装饰工程完成后测一次,竣工时再观测一次移交建设单位。4、主体结构垂直度,按以下标准控制:砖混结构H≤10m,允许偏差10mm;H>10m,允许偏差20mm。框架结构允许偏差为H1000≤30m。H为柱、墙全高。竣工工程垂、直度按以下标准控制:Hg≤24m,允许偏差为41000Hg;24m<Hg<60m,允许偏差为31000Hg;60m<Hg<100m,允许偏差为21000Hg;Hg>100m,允许偏差151000Hg。其中,Hg为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设计另有规定的除外。5、垂直度观测点的设置要求:在主体结构结顶前,在建筑物的室外大角的两面、各立面的宜观测点上、下各埋设一根Φ20,露出结构外墙面8厘米,一般设在檐沟下20厘米,室外地坪以上50厘米处。6、每一层的建筑完工后均测楼层标高,主体结构结顶以后应测量建筑物全高。观测点的设置由监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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