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申请
用海预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
受理机关受理
一般:毗邻该海域的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跨管理海域: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特殊: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受理机关无审批权报送
受理机关有审批权
审查机关审核审查意见
受理机关审核
上级审查机关
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
审核机关
海域使用论证
专家评审
征求意见
符合条件,作项目用海批复同级政府批准、登记、颁发证书
续期
不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
f海域使用权取得流程招标、拍卖
同一海域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海意向人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
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案
有审批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编制招标、拍卖文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征求意见
确定中标人、买受人,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10内公布结果
f海域使用权转让
条件:一开发利用海域满一年;二不改变海域用途;三已缴清海域使用金;四除海域使用金以外,实际投资已达计划投资总额百分之二
十以上;五原海域使用权人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违法用海行为已依法
处理。
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变更登记,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不批准告知转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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