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规划由市
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或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的编制)生态廊道设计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生态廊道管理部门统一编制,报市生态廊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设计要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按照“公交进港湾、行走在中间、辅道在两边、休闲在林间”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即在两侧50米宽廊道内设微地形、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及服务休闲设施,乔灌花草相结合,突出生态,兼具景观文化、服务、交通、休闲功能。
规划建成区外,以种植乔木、亚乔木为主,形成生态林带,结合地形,随行就势,体现节约园林理念。
新建设的交通道路,单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米宽绿化带;双幅道路两侧各设置1020米宽绿化带;双向4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30米宽绿化带;双向6车道道路两侧各设置50米宽绿化带。过城(镇)区的绿化带设计要兼具休闲、交通功能。
第十五条(公众参与)生态廊道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生态廊道规划批准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规划的控制宽度及实施建设的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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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规划调整)经批准确定的生态廊道规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对生态廊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遵循不减少生态廊道总长度和面积,不影响景观、廊道连续性和服务功能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规划配套设施)生态廊道内只能规划建设以下基本配套设施
1交通设施:人行步道、自行车道、公交港湾;2服务设施:加油站、公建综合体(公厕、小超市、休闲驿站)、管理设施、游憩休闲设施等;3基础设施:给排水、弱电、照明等设施;4标识系统:指路标志、警示标志及其他标志。
第三章建设第十八条(建设原则)生态廊道建设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的原则进行。市生态廊道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制定生态廊道建设技术导则,规范全市生态廊道建设。第十九条(建设要求)生态廊道建设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生态廊道包含的绿化系统、慢行系统、休闲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等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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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条(建设责任)市园林、林业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廊道建设,其他生态廊道建设由各乡、镇、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原则负责。
各生态廊道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生态廊道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