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支出研究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于会计期末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发生时在“研究支出开发支出”
f中归集,待研发行为结束后根据研发结果区别处理:如果研发失败,则将归集的开发支出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若研发成功,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应将归集的开发成本加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注册费等共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与2001年版的会计准则相比,对于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将满足条件的开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准则中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确定时本末倒置的弊端,反映的无形资产成本更加合理真实。但是,笔者认为,新的计量模式同样存在操作性差的矛盾,同时也给企业相当大的盈余操纵的空间。理由如下:首先,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存在一定困难。新准则虽然从定性的角度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而开发则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是笔者认为企业研究开发行为属于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对于何时研究进入开发阶段,会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判断能力值得探讨。其次,即使研究阶段的判断不存在技术障碍,企业的研究行为和开发行为是否存在同时进行、交替发生的现象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再次,在研发失败的情况下,将大量开发支出作为研发结束会计期间的费用开支,也存在不合理性,这种做法同样给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空间。最后,研发失败的开发支出一次性计入损益将导致研究企业账面损益出现巨额波动,严重影响研究企业的财务形象。笔者认为,对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判断标准,使准则更具操作性;第二,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各期的费用,金额较小的,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防止企业损益大额波动。(二)关于无形资产减值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当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所规定的资产减值条件时,企业应当为其计提减值准备金。同时规定,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然而,这种做法的必然结果是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的严重偏离,特别是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