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4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促进企业实行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开采规模,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国矿山建设生产规模分类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下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十分之一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
新建矿山应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最低生产建设规模与省级规划最低开采规模不一致的,可以按当地规划要求执行。
原地质矿产部《关于下发〈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的通知》地发[1998]47号文废止。
附件: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国土资源部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19
f附件: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
矿种类别
计量单位年
煤(地下开采)原煤万吨
煤(露天开采)原煤万吨
石油
原油万吨
油页岩
矿石万吨
烃类天然气
亿立方米
二氧化碳气
亿立方米
煤成(层)气亿立方米
地热(热水)万立方米
地热(热气)万立方米
放射性矿产
矿石万吨
金(岩金)
矿石万吨
金(砂金船采)矿石万立方米
金(砂金机采)矿石万立方米
银
矿石万吨
其他贵金属
矿石万吨
铁(地下开采)矿石万吨
铁(露天开采)矿石万吨
锰
矿石万吨
铬、钛、钒
矿石万吨
铜
矿石万吨
铅
矿石万吨
锌
矿石万吨
钨
矿石万吨
锡
矿石万吨
锑
矿石万吨
铝土矿
矿石万吨
钼
矿石万吨
镍
矿石万吨
钴
矿石万吨
镁
矿石万吨
铋
矿石万吨
汞
矿石万吨
稀土、稀有金属
矿石万吨
石灰岩
矿石万吨
硅石
矿石万吨
白云岩
矿石万吨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
大型
中型
≥120
12045
≥400
400100
≥50
5010
≥200
20050
≥5
51
≥5
51
≥5
51
≥20
2010
≥10
105
≥10
105
≥15
156
≥210
21060
≥80
8020
≥30
3020
≥10
105
≥100
10030
≥200
20060
≥10
105
≥10
105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1003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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