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是由云南省园林绿化行业相关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Yu
a
La
dscapeArchitectureTradeAssociatio
,缩写:YLATA。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增强云南全省园林绿化行业市场竞争力,加强行业横向联系,整合全省行业资源,提高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组织和团结云南省风景园林工作者,发展风景园林事业,提高风景园林行业的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协会以服务为己任,在政府与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做好“双向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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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云南省。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昆明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营造公平竟争的环境条件和市场秩序;(二)组织市场开拓,发布行业信息,创办专业刊物和网站,发挥专家优势,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活动,提高会员专业水平;举办专业展览、开展专业性竞赛、评选活动,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力;(三)参与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论证咨询;(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以及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参与纠纷的调解处理、应诉或者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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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提出采取救济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诉讼活动;
(六)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举办和参与有益于提高行业影响力、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八)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是本会的主体,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单位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