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使广大师生员工渡过安全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保卫处、后勤集团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制定烟花爆竹限放和燃放烟花爆竹防火处置预案。
第三条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直属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学校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未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本校各单位、商业网点,一律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第六条不符合北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禁止在校园内储存、携带、燃放。第七条禁止在学校规定的燃放区域外,包括地面、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草坪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为保证安全,学校将在校园内设立集中燃放区,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第九条学校每年在放寒假前,向各单位公布各校区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第十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经营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学校、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五不得在教案、科研、办公场所和学生宿舍存放烟花爆竹;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十一条校内设立责任区,教案、办公区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区由后勤集团负责,家属区由家属委员会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和基建处负责。第十二条未经许可在校内违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学校、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央财经大学各校区。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年1月5日起施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