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咨询室、德育展览室等及任课教师办公室。5.1.4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与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间应联系方便。教师休息室宜与普通教室同层设置。各专用教室宜与其教学辅助用房成组布置。教研组教师办公室宜设在其专用教室附近或与其专用教室成组布置。5.1.5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应设置的给水排水、供配电及智能化等设施除符合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规定。5.1.6中小学校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宜多学科共用。5.1.7中小学校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隔墙的设置及水、暖、气、电、通信等各种设施的管网布线宜适应教学空间调整的需求。5.1.8各教室前端侧窗窗端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窗间墙宽度不应大于1.20m5.19教学用房的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教学用房中,窗的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2节的规定;
2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窗玻璃应满足教学要求,不得采用彩色玻璃;
3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外窗的可开启窗扇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及第10.1节通风换气的规定;
4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外窗在采光、保温、隔热、散热和遮阳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5.1.10炎热地区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中,可在内外墙设置可开闭的通风窗。通风窗下沿宜设在距室内楼地面以上0.10m~0.15m高度处。5.1.11教学用房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音乐教室外,各类教室的门均宜设置上亮窗;2除心理咨询室外,教学用房的门扇均宜附设观察窗。5.1.12教学用房的地面应有防潮处理。在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及夏热冬冷地区,教学用房的地面应设保温措施。5.1.13教学用房的楼层间及隔墙应进行隔声处理;走道的顶棚宜进行吸声处理。隔声、吸声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5.1.14教学用房及学生公共活动区的墙面宜设置墙裙,墙裙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小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20m;2各类中学的墙裙高度不宜低于1.40m;3舞蹈教室、风雨操场墙裙高度不应低于2.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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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1.15教学用房内设置黑板或书写白板及讲台时,其材质及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黑板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学不宜小于3.60m;2中学不宜小于4.OOm;2黑板的高度不应小于1OOm;3黑板下边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小学宜为0.80m~0.90m;2中学宜为100m~11Om;4黑板表面应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