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8、提请聘用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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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总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公司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各级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按本制度开展各项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统一的人事制度任免。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而设置财务经理岗位的,由财务经理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总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总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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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三条各级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公司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2、负责组织所在公司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