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边防与出入境管理【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安部【发布日期】19891009【实施日期】199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提交健康证明的通知(1989年10月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中国公民出境、入境须提供健康证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由公安机关在颁发护照时,将卫生检疫所提供的“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须知”一并交持照人,以协助做好传染病监测的宣传工作。二、在国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国内公民回国,以及经批准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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