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办法与上相同。
第十二条工程验收
一、混凝土基础工程由发包方验收或监理验收合格后在发包方发出《进场开工通知》前交承包方复验。二、钢结构工程验收:按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标准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应在竣工通知发出后五天内开始,工期自验收通知发出后中断,逾期不进行中间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f三、发包方应对整体完工工程作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应在收到整体竣工通知十天内开始,逾期不验收的,不影响支付工程款。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如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或提前使用,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发包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不合理使用以及超设计规范的自然力破坏造成的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的渗漏,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第十三条奖励及违约责任承包方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二、因承包方过错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使用的,每天按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
三、承包方负责提供设计图纸的,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各种费用增加的结果自负,延误工期的,向发包方支付设计错误部分的逾期违约金,越权代理设计的,承担越权代理之责任。
四、如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停止施工,并在工程进度款收到十日后再开工,工期双倍顺延,停工造成的在建工程损失、恢复施工必须的额外支出及相关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的责任: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开竣工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承包方的实际停工损失每日的机械租赁费及全体工人的工资并材料库存费。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要求变更设计而造成的停工、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工期作中断并赔偿承包方由此停工、窝工、返工、材料构件、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失去工程质量异议权并工期异议权,依法视为验收合格。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10天后发包方不组织验收的,按全部工程造价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偿付每日万分之五逾期违约金,并视为工程已验收合格。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其所延付金额每天按万分之五偿付给承包方,并允许承包方停工,工期相应双倍延期。六、工程提前交付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