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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不予签收的,承包方将以邮电形式予告之,告之后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报告内容和延期要求均被确认。
第八条工程质量
f一、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及发包方要求精心设计,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说明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如果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发包方应自发生当天发出书面停工指令并即时与设计单位书面联系三、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或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标准件,也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3、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后方可用于工程。4、钢构主体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围护系统的安装。5、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送发包方。6、如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签证后实施。7、承包方发出工程竣工通知后,承包方开始对工程进行保修,保修时间为一年
第九条钢结构材料的供应、验收
一、发包方供应或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的一方承担。二、材料须代用的,发包方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取得设计单位认可后,可以代用,承包方要求材料代用的,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在两天内给予允许或不允许的答复,两天内不答复的,视为允许代用,承包方将代用的材料试验报告、设计单位意见及代用后的费用函告发包方。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并结合钢结构建筑的特殊情况进行支付与结算。一、本工程签订后的三日内,发包方应支付完毕合同总价的__30_____%定金,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二、本工程钢梁、钢柱进场三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_30_____%作为工程进度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承包方开始安装。三、围护材料开始进场三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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