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1年3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区南幢606室。现住(送达地):区5幢1081室。身份证号:33030。联系电话:1。
申请执行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201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68N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70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9;手机(杨总)188199。被执行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号一层AD室、二层、三层。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31709F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作为案外人就贵院在原告上海款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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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本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室房屋错误查封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上海市虹口区同丰室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日查封了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室房屋。该房屋事实上已经于2010年7月就通过上海有限公司出售给了异议人,并已经实际使用至今。买卖双方于2010年7月17日即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于2011年10月11日交付使用。异议人2016年7月到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时才知道此房屋已经于2015年就被法院查封。异议申请人认为,本人在原、被告成讼之前就已经与上海有限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交易,并已实际交付使用。现法院在没有通知异议人,没有调查清楚该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就查封该房产,影响了异议申请人对该房屋产权证办理权利的行使,应当立即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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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过错,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对该房屋拥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