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38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煤)气、维修基金、房屋租金等),应以向业主收取的全部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收费单位的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本市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取物业管理费,以全部收入扣除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相应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所耗用电费、水费(凭发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代收代付费用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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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征收营业税。39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0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1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2对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用于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3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4对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承接的境内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业务再外包给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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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单位的,以其取得的服务收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45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营业收入,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46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