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0),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适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5)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6)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其产品序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
f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结构特征代号按下表规定: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特种结构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栅式汽车xgztjc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专用汽车结构特征代号_|__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绞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vi
车辆识别代码从今年元月开始,大家已经注意不少车辆的标牌上都增加了一栏”vi
”,这是车辆识别代码,就如人的身份证一样,具有在世界范围内对一辆车的惟一识别性。当每一辆新出厂的车被刻上vi
代号,此代号将伴随着车辆的注册、保险、年检、维修与保养,直至回收或报废而载入每辆车的服役档案。利用vi
代码可方便地查找车辆的制造者、销售者及使用者。而使用vi
是中国在车辆制造与贸易及管理上同世界接轨的重要步骤。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1976年制定了iso3780《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后,各主要汽车生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