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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作品等成果。第六条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2、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
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3、软件著作权: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软件产品。4、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5、版权:指由公司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6、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第四章知识产权归属第七条按本《办法》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必须是公司,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f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八条对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九条对未按本《办法》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公司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小集团或个人利益为目的给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在维持专利权、技术贸易、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公司无形资产和经济利益造成损失或引起经济纠纷给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责任者以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重大专利(申请)项目应当从优奖励,重大专利(申请)项目至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利(申请)技术实施年效益达100万元以上。2、专利实施许可费一次标的金额达10万元以上或累计实施许可费达30万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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