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湖南颐而康保健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
商,同意在
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一条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地址:邮码:法定代表人:
电话:职务: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同意在
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合资经营企业名称为
(以下简
称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企业经
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
登记注册,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
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
损。
f第四章合营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企业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
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
第七条合营企业经营范围是:
。
第八条合营企业消防安全措施,必须经
相关部门审
核批准。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
第十条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甲方出资
元,占
%;
乙方出资
元,占
%;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
现金:
元
设备:
元
房产:
元
知识产权:
元
其他:
元
乙方:
现金:
元
设备:
元
房产:
元
知识产权:
元
其他:
元
第十二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缴付,每期缴付应在
合同签订后的
日内缴清。
第十三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经营规模
f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四条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
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以上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六章合营各方的权责第十五条合营各方的权责如下:甲方权责:1、向合营公司提供“颐而康”注册商标和相关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管理经验及管理制度等部分无形资产,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上诉无形资产使用费不计入合营公司成本。2、接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