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购买方):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从分局法定代表人:冼英伟地址:乐从镇德华路A57号。
乙方(服务方):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交通物流发展商会法定代表人:伍叶星地址:乐从镇兴乐路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目标甲方以合同形式就其道路运输行业部分业务向乙方购
买服务,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行业自律,从而推进乐从镇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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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条:购买服务项目及要求1、购买服务项目(1)代办理证件及整理相关档案业务(详见附表一);
(2)协助甲方对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3)协助甲方处理道路货运行业各类投诉、纠纷;(4)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合法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宣传;(5)制订道路运输行业自律条约和会员准入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办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公示平台构建。
2、乙方安排不少于4名的劳务人员,根据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上述服务内容。其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劳务人员在工作日期间到乐从镇行政服务中心甲方指定的窗口开展本条第一项所约定的档案业务。
3、乙方提供的劳务人员必须有能力完成甲方购买服务项目的能力及人员相对固定。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内甲方购买服务的报酬总额为:195000大
写)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分上下半年两次分期划拨。提取报酬总额的10为绩效考核提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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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月日起
至
年
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关于印发佛
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
〔2012〕83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
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3、合同期满前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双方按照实
际发生的期间结算服务报酬。
第五条:项目评估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实施
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开展期间,甲方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项目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