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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广告我国房地产产业的迅速发展,使房地产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销售其开发的房屋,大都是以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虚假的广告宣传成为了商品房销
f售的热点问题。因此,购房者应认清商品房广告的性质,以便达到自己购买房屋的目的。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过程中应当保存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比较重要的小册子,楼书等宣传资料,以便在产生纠纷后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是对开发商的某些重要的说明和允诺,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应当落实到书面文字上来,并约定开发企业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才能制止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有意存在的虚假行为三、购房者应认真审查购买房屋的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面积欺诈问题,一直是购房者所关心的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往往只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进行约定,而不具体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房屋内各组成部分的面积数额。这样往往会给开发企业的面积欺诈提供机会,进而损害购房者利益作为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面积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形式。四、房屋质量问题应引起购房人的注意
我国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城镇商品住宅的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商品房质量纠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誉,开发的商品房进行了解,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经法定检验部门验收合格,符合居住条件的手续;同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交付。五、应注意购房过程中的定金问题
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者交纳定金时要与其签订意向书、允诺书或认购书等预备性契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这些预备性契约时大都只规定购房者承担的义务,在购房者违约的情况下就不予退还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本就没有双倍返还定金的风险。购房者在签订意向书、允诺书等预备性契约交纳定金时应特别注意,最好是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进行约定,因为这种事由的范围特别广。如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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