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蛋白高于18克%或红细胞数超过700万/立方毫米者。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2)已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000/立方毫米或高于10000/立方毫米者。准备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低于4500/立方毫米者。
(3)血小板持续低于10万/立方毫米。(4)慢性肺疾患,明显的慢性气管或支气管疾患,严重的鼻咽疾患,均不宜从事有射气、气溶胶或放射性灰尘的工作。(5)慢性肝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肝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慢性肾疾患,不宜从事可能损害肾脏的放射性核素的工作。(6)严重或广泛的皮肤疾患,不宜从事易污染皮肤的工作。(7)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医疗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和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确定。
小结:
科主任签名:
f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