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答辩状两篇
篇一: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XX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答辩人因原告冯XX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XX年6月17日答辩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冯XX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于法有据、程序全法。20XX年4月25日答辩人接武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报案称,行政处理相对人原告冯XX在武穴城区正街从事经营服务,该经营户未按政策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经责令限期改正,原告仍未按规定缴垃圾处理费。答辩人于20XX年5月4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原告冯XX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XX在规定的时间内仍然拒不缴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于20XX年6月17日对行政处罚相对人冯XX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XX年6月17日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答辩人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证据充足、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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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原告冯XX诉求事实理由不足。(1)我们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冯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人员亲自上门送达到冯XX经营门面。当时其妻子和雇员在场,并非其诉称在地上拾到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现象。(2)行政处罚相对人冯XX以环卫部门未按照《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经营店定费,理解错误。其一;对于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标准政策的制定其职权不在答辩人。其二;《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城市(含县城)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依据此规定,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限期整改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答辩人又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前期通知书,行政处罚相对人冯少杰仍不缴纳垃圾处理费,至此答辩人依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三;答辩人责令行政处罚相对人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数额标准没有违法,没有超标准,且程序合法。综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诉求事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恳请贵院法官明察,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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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此致!XX市人民法院答辩人:XX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0XX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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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篇二: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XX市XX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所在地址:XX大道118号XX区政府南楼218法定代表人:黄X民,职务,电话:3357296关于代XX诉XX区大圩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