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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提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企业运作不规范,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此时因工受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无法向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工伤待遇,其理应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事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民法上的请求权。而根据上面的分析,用工单位这个时候应该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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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旨在建立一种私主体之间的监督机制,用工单位有义务选择规范的劳务派遣企业并监督其履行各项劳动法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这一条也为受伤的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保障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对外的责任,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具体的责任分担,二者完全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对此加以明确。任一方向劳动者承担了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后,都可以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对方追偿。
这个时候,用工单位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是作为“雇主”而承担的,我认为并无很多讨论的必要。3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部分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仍由雇主负责。《安徽省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了工伤职工享有的九种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工亡补助金、伤残补
二、非工伤《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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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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