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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
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
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办法进行。
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
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f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
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
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
变更设计程序
f第十二条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
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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