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额度的销售,由销售副总或者授权销售部长审批。第七条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八条公司对销售业务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销售部门根据公司确定的营销目标和市场预测信息等,编制年度销售计划,经公司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防范账款不能收回的风险。
第十条各销售部门应加强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当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要根据客户的欠款数额、历史交易过程货款的平均支付时间、交易量大小,每年至少一次综合划定客户资信等级,并进行动态管理。资信等级可分为优良、一般、不良等,对不良客户要采取现款现货的方式进行交易,并要求责任人限时催收老货款;对资信一般客户要控制其欠款余额限定信用额度。应本着有利于提高市场占用率、有利于扩大销量、有利于货款回收等原则,以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总体效益为大原则,对不同市场、不同地区、不同客户,可采取不同的价格和折扣让利政策,同时要兼顾平衡。第十一条公司销售和发货业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销售谈判。在销售合同订立前,销售业务人员应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对谈判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二合同审批。合同生效前对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与收款方式等进行合同评审,明确说明具体的审批程序及所涉及的部门人员,并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明确界定不同合同金额审批的具体权限。审批人员应当对销售合同草案中提出的销售价格、信用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审查并建立客户信息档案,也可指定内部审计机构等对销售合同草案进行初审。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应当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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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三合同订立。公司所有销售业务,都应签订销售合同。销售合同草案经审批同意后,由销售
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的销售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有关制度。销售合同应当明确与销售商品相联系的所有权和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时点,明确交提货地点、交提货方式、运输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写清订货单位、收货单位、付款单位及其开户行、账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