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机构的,其代理人应当为该办事机构;境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没有办事机构的,则应当委托其他独立法人机构作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注册主管部门、境外申请人的联络;(二)向申请人如实、准确传达相关的法规和技术要求;(三)收集上市后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并反馈境外申请人,同时向中国相应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申请人委托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事宜的,除变更代理人或注册代理机构的变更申请外,其他各项申请事项均应当由该注册代理机构具体办理。《体外诊断第十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试剂生产实施细则》的要求,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生产国或地区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一条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申请注册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能力。境外生产企业可由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咨询等售后服务。
第二章产品分类及命名原则第十二条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体外诊断试剂依次分为第三类、第二类、第一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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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第三类产品: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4.与遗传性疾病相关的试剂;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7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8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二)第二类产品:除已明确为第三类、第一类的产品,其他为第二类产品,主要包括: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试剂;11.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三)第一类产品:1.微生物培养基(不用于微生物鉴别和药敏试验);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等。第十三条第二类产品中的某些产品,例如蛋白质、糖类、激素、酶类等的检测,如果用于肿瘤的诊断、辅助诊断、治疗过程的监测,或用于遗传性疾病的诊断、辅助诊断等,则按第三类产品注册管理。在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中,如果该药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