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贮存、转运工具、处置场所及包装物
危险废物标志标识设置指引
鉴于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危险废物标志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标准,制定本指引。
一、主要依据GB155622-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2003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HJ1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术语1、警告图形符号。本文所指警告图形符号是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废物贮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指危险废物产生、临时存放、暂时存放、贮存等有危险废物短期或长期存在的场所。3、危险废物处置场所。是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的场所。4、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5、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包括桶、袋、箱、框等等。三、标志内容及规定一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具体设置要求是: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房屋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房屋外面门的一侧,靠近门口适当的高度上;当门的两侧不便于悬挂时,则悬挂于门上水平居中、高度适当的位置上。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有围墙或防护栅栏,且高度高于150CM的,应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围墙或防护栅栏比较醒目、便于观察的位置上;当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在150-100CM之间时,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则应靠近上沿悬挂;围墙或防护栅栏的高度不足100CM时,应当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f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为其它箱、柜等独立贮存设施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该贮存设施上,或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4、危险废物贮存于库房一隅的,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在对应的墙壁上,或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5、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可将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1悬挂于该贮存设施适当的位置上,也可在该贮存设施附近设立单独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附件A-2。
二危险废物处置场所的危险废物警告标志的设置。r